江西新余:一张发票引出的违纪案
江西新余:一张发票引出的违纪案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2019-07-04 16:37 613
违纪违法问题通报
2019年6月,新余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新余市某局局领导王某、业务科科室负责人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经查,2016年10月,王某、刘某借浙江湖州考察之机,到杭州游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支付的旅游费用2300元。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5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均予以收缴。
事件回顾
2016年10月,为了促进工作发展,新余市某局安排局领导王某带领该局管理的企业协会对浙江湖州的农产品特色种植工作进行考察,联系人为对口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刘某。
10月21日,一行15人租公务车从新余出发,两天后考察结束返程。
“我们现在好像在杭州,要不我们顺道在杭州“歇一歇”吧!”在返程途中经过杭州高速路段时,协会会长廖某某建议。
“好啊,好啊!反正我们正好是路过,不算违反规定吧!”其他一起来的企业主纷纷附和。
“不能让领导破费,两位领导杭州的开支就让我们协会来负担!”
车里面的气氛越来越热烈。所有人都在等待王某的态度。
廖某某所说的“歇一歇”,王某心知肚明。但看到大家积极性那么高,此次难得一起出来,况且确实是路过杭州,并非刻意绕路,如果响应大家的号召,以后工作开展起来也容易一些。
王某默许了。
接下来的两天,考察组人员游玩了杭州西湖等几个景点,进行了逛街、购物活动,王某和刘某在杭州游玩的费用全部由企业协会支出。行程结束后,王某和刘某回单位报销了在杭州两晚的住宿费,并领取了伙食补助费。
查处经过
2018年8月,新余市委巡察组对该局开展巡察工作,一张价值1600元的杭州住宿发票引起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
“这个考察方案中的路线是湖州,怎么后面附着的报销凭证有杭州的发票?”
“我们去湖州考察的住宿发票不小心弄丢了,就用杭州的发票抵一下。”一同去湖州考察的刘某解释道。
“你们去湖州考察什么?一共几天?”
“考察农产品特色种植工作。有5、6天吧!”
“都哪些人去了?
“我们局里和一些企业负责人共15人,局里就我和分管领导王某”。
去一个地方考察,只考察一个项目,要呆5、6天?还有企业负责人一起?巡察组人员看着发票,思索着,直觉告诉他,这里面有猫腻。巡察结束后,此线索被移交至新余市纪委监委。
2018年10月,新余市纪委监委接到线索后,立即成立核查组对该线索进行初核。
核查组依次找上次去湖州考察的所有人谈话,以此打开突破口。
“能谈谈你们上次去湖州考察的安排吗”核查组首先找协会会长廖某某谈话。
“我们这次考察主要是考察浙江湖州农产品方面的特色种植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受益很深”
“考察中,有没有去别的地方”
“没有,没有……”廖某某开始支支吾吾。
“那你们考察了几天”
“3、4天,不,不,5、6天吧”
“去一个地方考察,考察一个项目,要呆5、6天”
“……”
经过分别找同去的几个企业负责人谈话后,核查组人员基本可以确定此次考察还有内情。于是决定约谈王某。
“说说这张杭州的住宿发票是怎么回事吧?”核查组同志开门见山。
“纪检同志,我错了,我不该耳根子软,不该法纪意识淡漠,没想到事情都过去那么久了,还是被发现了,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此时的王某追悔莫及,在核查组找几个企业负责人谈话时,他内心已经备受煎熬,今天终于如释重负,不仅交代了考察中借机旅游并接受协会为其支付2300元旅游费用的事情,还坦诚自己考察回来后,曾经考虑过报销杭州的住宿发票不符合财务规定,但想到自己正好分管办公室,财务人员也不会说什么,于是安排刘某报销了二人住宿发票1600元,还领取了杭州游玩两天的伙食补助400元,王某实得1000元。
调查组人员和王某谈话结束后,王某将上述违纪款项共2150元一并上缴财政账户。
剖析警示
小处岂可随便?
借公务考察之机旅游,此乃一错;接受服务管理对象为其支付旅游开支,此乃二错;违规报销旅游中的差旅费,乃错上加错。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款旅游、禁止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明知这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但却常有人知法犯法。究其认识根源,乃心存侥幸,律己不严:这才多少钱,小事一桩!